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2026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6〕5号)以及《医疗器械标准实施评价工作细则》的要求,为了实现标准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并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我分标委现对GB/T 39381.1—2020《心血管植入物 血管药械组合产品 第1部分:通用要求》开展复审及实施效果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及实施评价内容
请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对标准开展审查和评价。
(一)标准的适用性
主要审查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适应绿色发展趋势的,应给出“废止”或“修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
主要审查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
主要审查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或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若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或技术内容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
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三个方面。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相关要求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在提出“继续有效”结论的同时,应明确“是否需要转为强制性”。
二、工作安排
1.请根据复审内容要求并结合标准实施情况,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调查问卷。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相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上述标准的意见。
3.问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
三、秘书处联系方式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乔嘉琪 电话:022-87175226
邮箱:tc110sc2@mdtc.org.cn
全国外科植入物和矫形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心血管植入物分技术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