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机构概况
人才队伍
院务动态
党建工作
信息公开
办事大厅
业务咨询
建言献策
院介绍
院领导
组织机构
能力资质
联系方式
院士
首席专家
药检耆英
党建要闻
党风廉政
群团统战
纪检举报
法规政策
公告通知
数据查询
化妆品审评
国家抽检管理
医疗器械标准与分类管理
生物制品批签发
国家标准物质与菌毒种
检验业务
能力验证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
化妆品标准
中检院仪器设备管理系统
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
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
阳光采购平台
业务咨询
下载区
注册人被吸收合并或成立子公司,可以申请变更注册人吗?
发布时间:2022-04-19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