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问答

发布时间:2026-04-15

一、进口防晒化妆品如何标识防晒效果宣称?

进口防晒化妆品与国产防晒化妆品要求一致,也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防晒功效试验方法开展试验,并按我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在产品标签样稿、中文标签中标识。如果进口防晒化妆品销售包装原标签中标识的SPF值、PA以及防水相关宣称,与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防晒功效试验方法测定的SPF值、抗UVA能力试验、抗水性试验结果不符时,应当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

二、以酸、盐等形式存在的防晒剂,在产品配方填报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指标设置时,应注意什么?

以酸、盐等形式存在的防晒剂,如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及其盐类、亚苄基樟脑磺酸及其盐类、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及其钠盐、钾盐等,应当在产品配方填报或者备注栏中注明其存在形式的具体原料名称,如酸、钠盐或钾盐等,并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明确其存在形式的具体原料名称,相应的防晒剂指标控制范围应当进行正确换算。

例如,某防晒化妆品使用了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应当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或者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盐类”,但在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申报量为5%,则其控制范围可控制为“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计,4.0%~6.0%”,也可控制为“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计,3.7%~5.6%”。

三、如何对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

对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时,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100%计)中各组分的浓度;推进剂可单独评估或按照其在配方中的使用浓度进行评估。

对使用过程中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还需对推进剂的吸入毒性进行安全评估。

四、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使用方法以及安全警示语标注应注意什么?

对使用易燃性气体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标识标注如“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标注。

对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鼓励在使用方法中明确“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在安全警示语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避免吸入”“避免在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