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防晒化妆品如何标识防晒效果宣称?
二、以酸、盐等形式存在的防晒剂,在产品配方填报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指标设置时,应注意什么?
例如,某防晒化妆品使用了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应当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或者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盐类”,但在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申报量为
三、如何对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
对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时,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100%计)中各组分的浓度;推进剂可单独评估或按照其在配方中的使用浓度进行评估。
对使用过程中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还需对推进剂的吸入毒性进行安全评估。
四、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使用方法以及安全警示语标注应注意什么?
对使用易燃性气体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标识标注如“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标注。
对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鼓励在使用方法中明确“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在安全警示语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避免吸入”“避免在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