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见附件1)。
《丁苯基甲基丙醛》《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为新增标准(见附件6—9)。《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二𫫇烷限值》《4-甲基苄亚基樟脑》《6-氨基间甲酚》《吡硫𬭩锌》《水杨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聚氨丙基双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奥克立林》《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为修订标准(见附件2—5,10—19),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规定。
《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二𫫇烷限值》《4-甲基苄亚基樟脑》《6-氨基间甲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等6项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丁苯基甲基丙醛》《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吡硫𬭩锌》《水杨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聚氨丙基双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奥克立林》《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等12项标准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上述标准实施前,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提前实施上述标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2. 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
3. 二𫫇烷限值
4. 4-甲基苄亚基樟脑
5. 6-氨基间甲酚
6. 丁苯基甲基丙醛
7. 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
8.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
9.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
10. 吡硫𬭩锌
11. 水杨酸
12. 氯咪巴唑
13. 甲基异噻唑啉酮
14. 聚氨丙基双胍
15. 二苯酮-3
16. 胡莫柳酯
17. 奥克立林
18. 甲苯-2,5-二胺
19. 甲苯-2,5-二胺硫酸盐
(转自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