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标准制修订相关方参与力度,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征集2026年度齿科设备与器械领域制修订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参与起草和验证单位,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序号 | 项目编号 | 标准项目名称 | 标准性质 | 制修订 |
1 | 20262247-T-464 | 牙科学 有源洁牙机 | 推荐性 | 制定 |
2 | 20262864-T-464 | 牙科学 正畸钳 第1部分:分类 | 推荐性 | 制定 |
3 | 20262866-T-464 | 牙科学 正畸钳 第2部分:通用要求与试验方法 | 推荐性 | 制定 |
4 | 20262860-T-464 | 牙科学 口腔麻醉助推仪 | 推荐性 | 制定 |
二、参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要求
1.齿科设备与器械行业相关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企业申请,应具有与标准涉及的内容相适应的上市产品。
2.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研究、生产、检测、管理等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
3.起草人熟悉国家医疗器械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熟悉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能充分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4.能积极参与试验验证工作,提供代表性验证试验样品或承担验证试验任务。
5.能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标准合理可行。
6.能够按照标准项目制修订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7.在标准前言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具备标准所对应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实质性参与相关工作。
8.起草工作组确定参与标准编制的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具体分工后,报标委会秘书处备案,并在每次工作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随附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名单。
三、其他说明
1.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署名将参照《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国标委发〔2025〕73号文)执行。
2.标准编制及验证阶段的相关费用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3.参与单位参与本项目,不需要向秘书处单位缴纳费用。
四、申请材料
请填写《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单位登记表》(附件1)和《医疗器械标准起草人登记表》(附件2),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于2026年6月5日前将纸质版报送至秘书处,WORD电子版和盖章扫描PDF文件发送至秘书处邮箱。
五、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伟荣 电话:020-66602879 邮箱:TC99SC1@126.com
秘书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西路1号(510663)
附件:1.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单位登记表
2.医疗器械标准起草人登记表
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齿科设备与器械分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