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报告的变更和补发

发布时间:2023-09-26

一、检验报告的变更

检验报告发出后,客户提出修改报告内容的,客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经主检科室确认需要变更的内容后,综合业务处发起退回修改程序,待重新完成修改报告的审签后,重新发送报告。如为纸质报告,客户需要将原报告退回主检科室。

二、检验报告的补发

1、电子化实施之前的纸质报告,由于报告遗失需要补发的,须由客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综合业务处核实确为我院出具报告,由主检科室提供原报告黑白复印件,综合业务处按类别加盖相应印章后发送。

2、电子化实施之后的报告,由于因联系人、电子邮箱变更等原因未能收到报告的,须由客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主检科室/业务所核实客户信息,综合业务处确认后,综合业务处重新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