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送检须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一、委托检验适用范围

凡行政司法、药监药检等部门,因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检验的需求,向我院提出检验申请的,按委托检验办理。

二、委托检验的分类

委托检验分类主要包括:司法委托、药监委托、药(械)检验机构委托、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其他行政委托。

三、申请委托检验应填的表格

申请委托检验,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报送资料及样品。

四、委托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一)介绍信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中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申请检验的原因,送检样品标示的名称及生产单位、送检样品批号及数量,要求检验的依据及检验项目,委托单位及联系人的详细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三)检验申请表

(四)检验标准或方法(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

(五)涉案的委托检验应附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有关单位文件;

注:样品不足三倍量不能留样,委托方应在委托书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样品量不足三倍,不申请复验”,盖章或签字。

五、申请委托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样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涉案等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和检验申请表中声明“因样品数量不足,不申请复验/复试”。

样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号、规格、效期、生产单位,以及特殊储存条件。涉案等特殊情况的样品标签可适当从简,但需书面说明原因。

样品效期要求:样品剩余效期一般应满足2个检验周期,除特殊情况外(如进行稳定性考察),已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能满足2个检验周期的样品不予受理。

六、送检登记注意的事项

申请委托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了解样品特性,熟悉资料内容,能对填写的检验申请表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检品受理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七、检品编号定义及作用

检品编号是中检院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检品受理回执中将注明检品编号,委托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中检院网站(http://www.nifdc.org.cn)上查询进度。领取报告、收费查询均应提供此编号。

八、检验费用的缴纳

中检院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费,即向检验申请表中填写的付款单位发送收费通知书,付款单位应向通知单上指定的中央财政银行中检院专户上汇交检验费用。

九、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中检院检验报告签发后,委托方可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报告。

(一)由中检院综合业务处按检验申请表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委托方。

(二)委托方派人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中检院综合业务处领取。

(三)送样经办人凭检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中检院综合业务处领取。

必要时,待申请人出具付款凭证后发送报告书。

十、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本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