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检验送检须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一、合同检验适用范围

合同检验系指受托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技术服务受托合同。

二、合同检验的分类

按有无技术服务合同分为“四技”受托合同和非“四技”受托合同。

(一)“四技”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的受托合同。

(二)非“四技”受托合同是指除“四技”受托合同以外的普通受托合同。

三、申请合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

申请合同检验应填写“检验申请表”(详见“检验申请用表单及填写要求”)。

四、合同检验依据的分类

合同检验依据按委托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填写。一般分为: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权威资料规定方法、约定方法、约定标准或自建方法。

五、合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一)加盖公章的技术服务合同书或委托书(公函)、科研课题项目书。

1.技术服务合同:指承检科室与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2.委托书:企事业单位以委托书形式提交的合同检验申请。应包括:申请检验的内容、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付款单位及联系人的有效信息。(原件)

3.公函(任务书):企事业单位(如药典会、药审中心、中保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以公函形式申请的合同检验。例如:同品种标准考核,同品种质量标准的统一提高、血清检测项目。(原件)

(二)检验申请表。

(三)样品清单:一个合同检验项目涉及单品种多批次或多个品种的,需要提交样品清单。样品清单可根据样品基本信息设计填写。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成册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除外)。

(五)自检报告。

六、申请合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申请合同检验,一般仅限送检本企业生产使用的样品。代理产品送检及第三方送检应提供盖有双方公章的代理合同或检验申请函。

(一)样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或检验申请表的备注中声明“因样品数量不足,不申请复验/复试”。

(二)样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未启封,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送检数量、生产日期、效期、生产单位、包装及包装规格以及储存条件。

七、送检登记注意事项

申请合同检验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有关规定,能正确填写检验申请表,能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在受理登记后需核对登记表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同时索要检品受理回执并妥善保存,以作为查询、领取报告的凭证。

八、检品编号作用

检品编号是中检院受理检验申请后给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检品受理回执中将注明检品编号,申请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中检院网站(http://www.nifdc.org.cn)上查询进度。领取报告、收费查询均应提供此编号。

九、检验费用的缴纳

中检院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商的标准收取检验费,付款单位向中检院缴纳检验费。

十、检验报告书获取途径

中检院检验报告签发后,综合业务处按照规定向相关单位发送报告。获取检验报告途径如下:

(一)中检院接到申请人已交费的通知后,综合业务处按检验申请表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二)申请单位派人凭单位介绍信、检品受理回执、身份证及付款凭证到相关部门领取。

(三)送样经办人凭检品受理回执、身份证及付款凭证到中检院相关部门领取。

十一、本“送检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院将适时修订本须知。本须知中与国家相关规章不适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